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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并且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

2. **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关系,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给付应当作为另一方履行相应义务的交换。

3. **清偿期届满**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必须均已届至清偿期,即双方都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4. **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 :在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债务时,自己必须已经履行或已经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和第五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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