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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视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资格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 行使方式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协助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4. 中止与恢复 :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5. 法律依据 :探视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086条中有详细阐述。

6. 其他规定 :包括对探望权主体资格的扩展,如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享有探望权。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同时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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